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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商标注册

淮北商标注册

铁岭商标注册的话题中,费用往往是关注广泛的一个问题,毕竟挣的都是血汗钱,老板们肯定想用比较省钱的方式把商标注册下来。下面公司注册小编就来说说注册商标省钱的方式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公司注册平台友情提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其实是省钱的商标注册方式。为什么呢?请往下看。

商标注册的费用会因申请途径的不同而有差异,个人到商标局自行申请办理注册,则按照国家商标局的规定收取费用千元即可;如果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则需要另外缴纳部分代理费用,每个代理机构费用标准也不同(每家代办机构的费用都不一样,一般在1000元左右)。

如果自己申请商标注册的话,那么最划算的方式可能会想到,就是自己去北京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材料。这是我们首先认为最省钱的,可来回的差旅费用,不一定会比1000元少!如果在商标注册的过程当中,出现了意外,需要自己解决。

比如商标注册中的补正,异议以及复审等诸多无法预测的未知风险,不具备扎实专业知识和没有丰富注册经验,自己单枪匹马解决这些紧急问题是非常困难的,而且都是需要成本的,暂且不说花费的金钱成本,在来回的奔波和消耗中,时间在悄然流失。这是商标注册最致命的事情,越晚就越多一分风险。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的便利之处。您只需要交纳一些代理费用,然后签定合同,后续的注册细节和遇到的棘手问题都不用您操心。代理费与路费来比,哪个更省钱更省力,大家可以做个对比。从上述总结下来,其实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更加的省钱,注册的时间也会比较短。

小编在此提示,商标注册期间可能会出现,商标补正,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撤销,商标恶意抢注等各种情况发生,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会时刻关注商标进展情况,定期给客户反馈注册进度。大家看完上述的内容,应该有所了解注册商标省钱的方式了,若你想了解有关商标申请的更多信息,那么公司注册小编建议你花点时间去我们站内阅览,或者是与我们在线沟通。同时,祝众位老板在生意路上越走越辉煌。

一份证据能证明两个商标的使用吗?企业总是把自己的主要品牌,在同样的商品上用各种方式注册多个商标,文字一个、拼音一个、图形一个、文字图形组合一个、文字拼音组合一个等等。这样做的后果就是,遇到具体案件时,提交的使用证据常面临这样的质问:证明的到底是哪一个商标的使用?

而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不管注册了几个相近的商标,实际使用的也只有一个。那么,要不要注册这么多兄弟商标呢?以我的看法,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只要注册一个包括了主要识别部分的组合商标就可以了。

当然,如果存在文字或图形部分因和在先商标近似而不能注册的情况,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权,真的是十分的复杂,特别容易让“各种说法”听起来也有很有道理,如何最后选择还是一个利益取舍的问题。只是做出恰当的取舍从来都是件不容易的事。这世上就没有容易的事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这一使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笔者认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

1.新《商标法》第七条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违规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违法后果。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第二十条第一款则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法第七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五章规定了相应罚则。

5.《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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